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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9 17:10:18 |显示全部楼层
通信项目设计合同模板
合同签订地:                           
委托人(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受托人(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通信工程设计制作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标的
1.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工程方案以及相关的报告和文件资料(“设计文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具体通信工程的技术咨询、网络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项目设计(含资源分册编制)等工程设计工作。具体工程项目概述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总投资           元。
项目要求线路册覆盖   个行政村和个        自然村,共计   个村,本次我企业自行建设覆盖其中   个行政村和  个自然村,其中光缆敷设覆盖行政村    个,自然村   个,通过无线覆盖解决行政村  个,自然村    个,其中线路册投资为          元。
      其中PTN设备册投资为    
其中GPON-OLT设备投资为      元。
其中4G无线卡租赁费投资为    元。其中电信线路租赁费   元。
建设地点:         
1.2双方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条设计要求
2.1设计内容要求:根据工程设计委托中规定的设计内容。
2.2设计实行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省       络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其他甲方特殊要求。
2.3设计文件要求: 全套一阶段设计(设计说明、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
设计进度要求
3.1甲方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的时间:根据工程设计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
3.2乙方提交设计文件时间:根据工程设计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
3.3甲方审核和接受设计文件的时间:根据工程设计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
3.4双方应确保按照本条进度时间要求完成工程设计。
第四条设计人员要求
4.1乙方应为该项目配备一名项目总负责人:      
4.2乙方承诺在项目地成立办事处并配备专职设计人员。
4.3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组设计人员需根据项目情况合理配置。
4.4乙方必须以正式在册的设计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且乙方保证设计技术人员均具备开展设计工作的合法资质。
第五条用标准及支付
5.1本合同设计制作报酬(“设计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      
5.1.1 其中线路册设计制作报酬为          元。
5.1.2 其中PTN设备册设计制作报酬为      
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费用。     (2)差旅费。
(3)乙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
上述费用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5.2设计费的支付进度
5.2.1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人提交所有设计施工图并经甲方审核立项通过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
5.2.2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
5.3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开户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信息: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5.5如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为配合乙方设计工作的开展,甲方应将下列资料(“基础资料”)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限提供给乙方,基础资料的名称:参见设计委托;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该基础材料。甲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
6.2乙方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间,甲方提供必要的协作,包括配合乙方现场调查、收集资料,为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便利条件。
6.3本工程设计如属于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工程的施工、调测和竣工验收各阶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共同参加。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6.4甲方应及时验收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可通知乙方修改。乙方需按照要求进行修改,直到甲方认为交付的设计成果达到设计要求止。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乙方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5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
专人负责工程设计中的沟通和联络。配置,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以及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国家关于设计文件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008定额等进行设计,并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阶段性设计文件(如有)等)。
7.2乙方要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对设计文件及其内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审查或批准意见,及时对设计文件做相应地修改、补充调整、局部或全部重做。
7.3乙方负责施工图交底,并应根据甲方要求派驻设计人员留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配合中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
7.4乙方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7.5乙方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引导意见。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规定全额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7.6乙方应对设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员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支付相关费用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任何工作成果及其他资料。
7.8乙方应坚持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原则,统筹考虑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编制可研报告、设计方案和概预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投资效益,用合理的造价实现建设目标,满足系统功能及业务需求。在满足通信系统质量的前提下,工程设计时应及时与甲方和/或其下属机构沟通,考虑优先使用利旧设备和材料,明确说明利旧设备、利旧材料的使用方案。
第八条交付及验收
8.1乙方应保证设计文件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设计文件,一经发现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做出修改。
8.2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文件的制作,并按时交付甲方审查验收。
8.3甲方自收到设计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逻辑和基本思路审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乙方。若涉及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调整、局部或全部重作,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或补充调整,或自收到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局部重作,或自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重作,并将修改、补充调整、重作后的设计文件交付甲方审查、验收;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4如工程设计进度中区分设计阶段,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阶段性设计文件的交付及验收工作。
8.5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对于设计文件的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应当对设计文件及其内容承担的全部责任。且甲方对阶段性设计文件的验收合格,并不影响在各阶段性设计文件出现矛盾、冲突或不一致时,乙方应无偿对相关阶段性设计文件予以调整、修改、重做。
8.6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后进入施工阶段,施工期间如发现因乙方原因需整改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实施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8.7工程施工结束后如无遗留问题,甲方将组织终验,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6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撑和服务(即保修期)。
8.8为保证乙方按要求提供服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服务质量实施单项考核。单项考核结果与设计费最终结算金额挂钩,考核结果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考核结果为85-90(含85分),扣5%的设计费;考核结果为75-85(含75分),扣10%的设计费;0-75分扣20%的设计费。
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9.1本合同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阶段性设计文件(如有)等)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常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2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保证原编辑和/或著作权人对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设计制作成果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与原编辑和/或著作权人签订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许可使用证明。
9.3乙方保证设计文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其常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保密
10.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与工程有关的一切资料、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0.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5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0.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4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
11.1乙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所必须的一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业务资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11.2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专业设计规范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工作。如发现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届满而整改仍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3乙方保证,为开展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所配备的设计代表等全部设计人员均为正式在册人员、均具备开展设计工作的合法资质,而不得使用挂靠队伍。乙方应对设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员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11.4乙方保证,独立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不得分包、转包任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2.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每迟延交付一日,应当按照合同费用的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交付设计文件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可从其他合作项目中扣除),并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2.3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调整、修改或重作,并应按照合同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如设计文件经乙方再次调整、修改或重作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照合同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2.4如因乙方设计差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及/或事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同时,乙方应免收该部分合同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可从本项目或其他合作项目中扣除。
12.5因甲方原因变更设计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提交的基础资料作较大变动,造成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调整、或局部或全部重作等,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耗工日加付设计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3.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任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甲方所在地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15.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更改,均须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
15.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6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实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5.7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5.8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说明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5.9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企业透露前述内容的,不受此限。
15.10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15.11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甲方:                          乙方: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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