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eonna 于 2024-12-8 10:27 编辑
一、参考的法律依据
1.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
- 投入物和服务的公平采购:在国内市场和出口条件下,不得对外国企业和个人的采购设置歧视性条件。
- 基础设施服务的公平供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在提供运输、能源、基础电信等服务时,必须确保价格和服务的可用性不低于本地企业的标准。
原文:
第3条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 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 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 -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国际电信联盟(ITU)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为国际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标准化、频谱管理以及跨境通信协调提供框架。根据ITU规则:
- 各成员国有义务确保本国电信运营商与其他成员国的运营商之间能够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开展国际通信合作。
- 漫游服务是ITU框架内跨国电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机制是漫游协议。
漫游协议的运作机制
境外运营商通过与中国本地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签署双边或多边漫游协议,建立国际通信服务。该协议涵盖: - 网络接入:允许境外运营商的用户在中国大陆使用本地网络。
- 数据路由:通信数据可通过归属地网络进行路由,从而支撑用户访问境外网站。
- 计费标准:由两家运营商商定,并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相关计费规则实施。
这种机制确保了漫游服务在技术和运营上的合法性,同时符合ITU规则中关于国际通信合作的要求。
二、中国对WTO的电信市场开放承诺
中国加入WTO时承诺逐步开放电信市场,特别是在基础电信业务和互联网相关业务领域。承诺内容包括:
- 基础电信业务:包括话音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专线电路租用等。
- 互联网相关业务:包括数据传输和国际通信服务等。
这些承诺为境外运营商通过合法协议在中国提供漫游服务奠定了基础。漫游用户的通信数据通过境外运营商的网络路由访问归属地网站,符合电信市场开放的法律框架。
三、境外漫游卡访问归属地网站的合法性分析
服务的合法性:
境外运营商通过与中国本地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签署漫游协议所建立的通信路径,属于经过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渠道。因此,这种服务模式与“个人私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工具或信道”有本质区别。
漫游用户通过境外运营商的信道访问归属地网站,是建立在双方运营商合法合作基础上的,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 与未经批准的工具或手段的区别:
《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未经批准的工具或信道,主要是指个人私自建立或使用未经许可的VPN等工具。
境外漫游服务属于经过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国际通信模式,不在限制之列。因此,漫游用户访问归属地网站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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